銀聯新5號文正式下發,附:原文。 2015年1月1日執行,或引發新一輪整改!
銀聯官方文件通知
1.強調收單機構不能繞開銀聯接直連通道
2.收單機構應保證一戶一碼
3.收單機構應規范MCC、32域、簽購單顯示內容的配置(商戶名格式要求:地域+經營商鋪名+行業,如上海好樂迪KTV,要求起碼6個)
4.明年起嚴查切機、兩清、商戶材料造假、系統變造交易等違規現象(簽購單將成為直接證據)
“5號文”修訂內容一覽:
①加大執行力度(如套MCC、直連等)若發現直連違規現象,對直連銀行進行處罰,5萬元起底,并上送舉報材料至直連銀行的總行辦公室
②取消追償性清算,改用標準化清算,1年,1.25%
③收單機構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關閉繞開銀聯的直連通道
④簽購單、32域、商戶名稱、系統變造交易的整改超過規定期限,會立即啟用約束行為
⑤不得將違規的損失轉嫁至外包服務商,違規者,通報批評
⑥系統變造交易,約束金額100萬元
⑦整改期間內未及時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違約金1萬元/戶
⑧延時整改,整而不改的,約束金額1萬元/戶
⑨要求收單機構下的外包服務商進行備案(本月發文)
⑩違規傳送交易報文的(32域、簽購單商戶名稱等),約束金額1K起底,最高1萬
? 境內移機罰1萬元/臺、境外移機10萬元/臺
?新增限制、暫停轉接措施
? 2種以上的違規情況會疊加進行約束,約束金也會累計
?調整標準化清算(大商戶模式適用)
?新增違規申訴復議,若復議后仍被認定為違規,追加約束金1萬/戶
新五號文銀聯業管委2014年5號文
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約束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節
目的
第一條
為遏制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行為,強化機構對業務規則的執行,引導機構規范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支付風險,營造“合規自律、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促進銀聯卡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維護產業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銀聯、銀聯國際及所有加入中國銀聯網絡的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渠道包括受理終端及網絡支付接口。受理終端是指通過銀聯卡信息(磁條、芯片或銀聯卡賬戶信息)讀取、采集或錄入裝置生成銀聯卡交易指令,能夠保證銀聯卡交易信息處理安全的各類實體支付終端。網絡支付接口是指收單機構與網絡特約商戶基于約定的業務規則,用于網絡支付數據交換的規范和技術實現。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的交易類型包括:
(一)《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中明確要求必須支持或可選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費、消費撤銷、退貨、預授權、預授權撤銷、預授權完成、預授權完成撤銷、轉賬等。
(二)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正式發布的其他銀聯業務規則中明確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訂購、無卡自助消費、自助消費、賬戶服務類、助農取款、信用卡還款等。
第二章 約束措施
第五條
通報是指以書面形式對機構的違規行為在中國銀聯所有成員機構中進行公告,同時抄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
第六條
標準化清算包括標準化清算
Ⅰ.和標準化清算
標準化清算
Ⅰ,是指業管委授權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特約商戶(以下簡稱“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違規交易實際清算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標準化清算
Ⅱ,是指業管委授權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按照一般類(非批發類)商戶標準計算的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違約金是指對出現本細則所規定的某些違規行為的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違約金和標準化清算可以疊加實施,多種違約金可以疊加實施。
第八條
數種違規行為是指同一商戶并發兩種或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現象。同一商戶出現數種違規行為的,可根據不同違規行為疊加實施約束措施。
第九條
商戶
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現同一違規行為的,除對違規行為涉及的機構執行相應約束措施外,另行對機構追加違約金。 每一商戶追加違約金金額=違規次數×違約金5萬。
1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工商營業執照編碼統計,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主管部門的批文或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統計。
第十條
限制或暫停轉接是指對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或根據監管機構要求,銀聯可視違規情況設置一種或多種交易權限、交易限額等,直至采取暫停轉接該機構的跨行交易。
第三章
違規行為
第一節
系統化違規
第十一條
機構在未與中國銀聯簽訂相關協議或未遵守相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未通過中國銀聯開展受理終端渠道發起的銀聯卡跨行交易和資金清算業務的,中國銀聯向違規機構收取違規開展銀聯卡跨行業務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家機構每戶違規商戶不少于5萬元。前述機構包括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
違約金金額=《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日前1年違規商戶所在地區的相同類型商戶中單家商戶通過銀聯網絡實現的累計最高跨行交易金額5×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最高定價標準下中國銀聯應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率。
2省域范圍或計劃單列市范圍內,下同。
3指使與違規行為涉及商戶應使用MCC相同的其它商戶,下同。
4指當期商戶中,在交易渠道不為 01:ATM、CDM、柜面和 13:農民工交易且MCC不為6011、6012、6050
等的總交易中,統計區間內至少發生一筆清算交易的聯網商戶數,下同。
5指商戶完成的應答碼為00的清算交易金額,不含退貨、消費撤銷、代付撤銷、預授權完成撤銷交易,下同。
第十二條
收單機構疑似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智能化判斷金額、卡BIN、路由等,篡改商戶編碼、商戶名稱、受理機構代碼、交易類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將同一商戶受理終端上發起的銀聯卡交易,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個商戶編碼或者多個交易渠道上送的,違規行為一經認定,啟動違約金約束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100萬元。
第二節
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
第十三條
收單機構違規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頂類商戶類別碼(以下簡稱“MCC碼”)的,啟動標準化清算Ι。當商戶應設MCC碼的費率為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時,在啟動標準化清算基礎上,追加標準化清算Ⅱ。 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
第十四條
收單機構違規使用特殊計費標識或計費資料造成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或未將特殊計費涉及商戶在當地銀聯分公司備案的,啟動標準化清算,當商戶應設MCC碼的費率為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時,在啟動標準化清算Ι基礎上,追加標準化清算
Ⅱ。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
收單機構當月累計違規使用特殊計費商戶數及未備案商戶數達到該收單機構當月活動商戶數的2%的,對該收單機構上送的所有特殊計費商戶實行標準化清算。
第三節
違規設置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
收單機構的簽購單信息不完整或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信息與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十六條
收單機構違反中國銀聯的業務規則,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注冊的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碼、地區代碼、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終端類型、終端編號、商戶地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信息或證明文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與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十七條
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實際交易行為正確選用交易類型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十八條
收單機構違規設置交易渠道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十九條
收單機構違規設置商戶名稱,使交易其他相關方無法準確識別商戶真實交易場景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條
收單機構實體商戶受理機構代碼與機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四節
特約商戶管理違規
第二十一條
未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注冊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地區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營業執照號碼、商戶地址、終端類型、終端代碼等一項或多項商戶信息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多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的,啟動標準化清算,約束期限從違規行為起始日至整改完成日。
第二十三條
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MCC碼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但未對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五節
終端管理違規
第二十四條
收單機構使用未經中國銀聯認證的終端開展銀聯卡跨行交易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個終端型號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收單機構在特約商戶布放的銀聯卡受理終端出現移機挪用的,啟動違約金措施,境內移機的,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跨境移機的,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收單機構銀聯卡受理終端超出中國銀聯業務規則限定的范圍使用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六節
流程管理類違規
第二十七條
機構未在期限內按要求提供或拒絕提供中國銀聯或業管委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對相應的違規行為執行約束外,追加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次1萬元。
第二十八條
機構在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請或延期整改申請未經秘書處審核通過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商戶1萬元。在下一個違規認定周期內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對該違規行為按月執行相應的約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違約金,直至完成整改。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商戶1萬元。
第七節
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收單機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國銀聯 或業管委的名義向其外包機構或商戶轉嫁相關責任的,業管委對相應收單機構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收單機構所聘的開展商戶拓展、簽約、準入的外包機構未在中國銀聯登記備案,且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業管委對相應收單機構及該外包機構進行通報。
第四章
違規約束流程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根據業管委授權,每月對商戶所涉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及約束,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對機構合規復議所涉商戶的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
第三十二條
每月第1日至最后1日為一個認定周期。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可以委托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 境外相關代表處開展違規行為的核查和認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或其委托方”)通過系統偵測、投訴、自查等渠道發現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違規行為的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協助調查函》”),要求機構對疑似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機構須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反饋至秘書處,調查結果包括確認違規、申請合規。
第三十六條
機構可以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向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規申請,并提交合規證明材料。合規申請及合規證明材料須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或其委托方。
第三十七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機構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認定,并就機構提出合規申請涉及商戶的認定結果向機構發送《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認定結果的通知》(以下簡稱“《認定結果通知書》”)。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機構違規:
(一)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確認違規的;
(二)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合規申請的;
(三)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申請,但經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認定為違規的。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機構提出的合規申請,經審核后仍認定為違規的,機構可在《認定結果通知書》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夠影響認定結果成立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是在機構提出合規申請后生成或收到的;
2、其所證明事項應與原認定結果及依據有直接關聯;
3、其所顯示內容應不同于以往所提交的材料。
對因不可抗力超過申請時效的秘書處應當受理。
(二)按期遞交復議申請書及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復議請求及復議由。所有材料一式兩份,且須真實、完整、清晰,并加蓋復議提交機構印章。
(三) 復議材料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秘書處指定的方式在《認定結果通知書》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7。秘書處負責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為有效的,秘書處組織復議;經審核為無效的,秘書處直接駁回。
對有效的復議申請,秘書處每月定期負責組織復議。復議商戶經認定為違規的,駁回機構復議申請,將復議商戶納入下月約束,并向機構按復議違規商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三十九條
機構調查反饋確認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同時反饋整改結果。 符合第三十七條中(二)、(三)情況及上月經復議后仍認定為違規的,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應向機構發送《關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限期整改通知書》”)。機構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結果。
第四十條
機構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應在整改期限屆滿前1個工作日之前將延期整改申請提交至秘書處,說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隨附相關證明材料,秘書處將進行審核。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認為有必要的,可將《協助調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書》合并,向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
第四十二條
機構疑似存在某些嚴重違規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秘書處研究決定對機構開展現場核查,機構拒絕現場核查的,視同機構違規。
第四十三條
秘書處對確認存在違規行為并符合約束條件的機構簽發《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違規約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移機挪用,是指商戶自行移機或收單機構與商戶合謀移機,致使機具簽約商戶與實際使用商戶不一致,且造成發卡機構及銀聯手續費損失或從事套現、洗錢、偽卡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本細則所稱跨境移機,是指將境內機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區間移機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違規行為起始日,是指從中國銀聯相關系統中發現違規行為涉及商戶最早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若為多次違規的商戶,違規行為起始日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 如無法確定違規行為起始日的,以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為約束期間。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所涉違約金額的計量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四十七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銀行卡受理市場秩序規范約束與獎勵機制實施細則》(銀聯業管委〔2013〕5號)廢止。本細則與現行規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本細則未盡事宜,根據銀聯發布的其他規則處理。
第四十八條
各機構及中國銀聯相關單位可依據本細則制定 相應的規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沖突。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國銀聯業管委負責解釋、修訂。
附件:
1關于協助調查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
2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認定結果的通知
3.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復議申請書
4.關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通知
5.關于協助調查、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
6.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
7.商戶合規證明材料清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