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管
近年來,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規模快速擴張,連年增幅均在100%以上,且交易數額巨大。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目前雖被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其業務范圍依托著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不斷拓展并滲透到金融領域范圍內,很大程度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將近“全能”的網上銀行或“網絡金融超市”。
人民銀行從2011年5月起對合格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營業許可證,有效規范了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但目前在法律定位上,我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義為非金融機構,導致了其許多業務環節脫離了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給客戶資金安全和金融穩定都帶來了諸多隱患:
一是巨額沉淀資金風險。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客戶在網上購物所繳納的備付金是先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直到客戶收到貨物后才轉付到賣方賬戶。這樣,巨額的客戶備付金至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停留3~7天,形成大量的資金沉淀。隨客戶數量的急劇增加,沉淀資金的規模非常巨大。由于支付與結算之間存在時滯,參與者若在資金滯留期內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完成最終的結算,則將引發信用風險。在極端情況下,小范圍的信用風險可能引發支付系統大范圍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整個支付系統的系統性風險。
二是信用卡套現。第三方支付平臺出現后,使得信用卡套現行為更加容易,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了非法的便利渠道,使得相應的監管更為困難。
三是洗錢與非法交易。第三方支付大都通過網絡系統進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戶并非面對面的交易,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存在虛假交易的情況。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權限監督網上交易者的款項用途,這就給非法資金流動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屬于銀行系統,無法跟蹤和監測資金的流向。這給金融監管部門帶來資金流向監管的難度,也給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目前而言,日益增長的交易范圍和交易額為金融監管帶來一定的困難,犯罪分子可利用虛擬交易或轉移定價等方式實施資金轉移以合法化其非法資金。
四是虛擬貨幣發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是“虛擬貨幣”或“電子貨幣”。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也造成了一定沖擊。因為虛擬貨幣的發行與基礎貨幣的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貨”存在一定的替代關系。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擴張基礎貨幣的功能。因此,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蓬勃發展,勢必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造成更大的影響。
綜上所述,依托中央銀行支付系統,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有效監管已是勢在必行。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可以從管理、業務和技術三個方面開展創新,實現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有效監管。